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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教育和科技局职能介绍

2012-07-12 0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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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教育和科技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起草地方性教育规章及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全县基础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指导与评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工作。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内外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规划、指导全县各类学校德育、法制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县教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负责初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定和上报县属高中学校招生计划。

(十一)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教育系统对外宣传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十二)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和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协调管理全县各领域的科技工作;组织拟定促进我县科技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政策、法规、措施和细则;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十四)组织编制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攻关。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县战略;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攻关和火炬、星火、技术创新计划及各项中间试验示范;负责组织全县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基地示范等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六)归口管理和分配县级科技三项费、科技发展基金,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科技贷款。

(十七)归口管理全县科技成果、技术市场,负责科技信息、科普宣传、科技档案、科技保密;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十八)牵头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农业科技计划,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开展以科技惠民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十九)牵头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中药现代化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全县中药产业发展。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先进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工程建设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评估。

(二十一)归口管理全县知识产权,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及知识产权协调工作、专利技术合同仲裁;负责协调、指导知识产权和创新体系建设。

(二十二)指导协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科技业务工作,做好服务、督促、检查工作。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兴农和企业技术进步政策,推动农村和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县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和管理。

(二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州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天柱县教育和科技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县教育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宣传、督办、机要、档案、保密、教育信息、教育年鉴、新闻发布、政务公开、机关资产、局机关设备的采购配置、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外事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统战工作。

负责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牵头起草地方性教育规章及有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依法治校和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统筹管理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学法、用法、普法以及信访、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事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教育系统人才建设规划;统筹管理全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干部考察考核任用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和科技系统评优评选工作和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报到、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教育股

承担全县基础教育的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基础教育发展目标和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组织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管理中小学教材和学具;指导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校外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现代技术教育工作及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图书室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及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指导少数民族教育教材建设,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民族寄宿制教育、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工作。负责普通高中以下学业考试、学历认定、学籍管理和招生管理。

承担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改革发展工作,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拟订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职业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训、教材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县职业学校现代技术教育、实训基地(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县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及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拟订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各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拟订全县各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中考体育考试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学生体育、卫生和艺术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协调和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四)安全管理股

承担学校(园)安全工作、学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实施和督办工作,负责学校(园)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制度,牵头组织对全县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综合性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学校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学校全面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学校(园)食品卫生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配合县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对学校(园)卫生保健的监控。负责对学生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安全事故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五)财务基建审计股

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的相关规定;负责县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评价工作;承担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管理教育收费工作;承担全县教育基建管理、教育基本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等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承担所属单位经济效益评估工作;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和内部经济制度执行情况督查;配合审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的审计工作。

(六)科技办公室

内设科技发展股、知识产权股、特色产业股(药办),均为正股级。

1、科技发展股

组织制定全县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对县级有关科研项目论证、评审、申报;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平衡、审查、论证;负责对县级科学技术与开发研究经费(简称科技三项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结算,负责科技指标、科技统计、科学研究;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负责提出全县星火计划、科技扶贫计划、山区综合开发计划;受理各乡镇各部门有关项目的申报;负责项目结题报告的编写及总结。

2、知识产权股

负责专利行政执法、专利技术合同仲裁工作;负责全县专利的受理、申报、登记、统计、转让及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登记、申报、评审、奖励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指导专利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工作;负责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的交流、交易活动。协助上级机关对全县贯彻执行知识产权和专利法规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指导企业专利工作。

3、特色产业股(药办)

负责特色产业项目开发的论证、评审、申报;负责特色产业项目计划的编制、平衡、审查、论证;负责管理全县中药材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办理;负责特色产业科研课题、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承担科学技术监督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指导科技示范园的建设和管理。

(七)设立教育督导室

承办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具体工作,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依法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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