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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林业局职能介绍

2012-10-19 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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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林业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 监督执行自治区造林绿化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事项的申报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牧)区居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区居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乌海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领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按有关规定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及其建设。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绿化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综合、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拟订全市林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负责林业涉外工作;承办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青妇等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计划财务审计科

根据自治区林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组织编制各专项规划,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指导全市林业会计、统计工作,负责发布林业统计信息;负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三)治沙造林科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监督执行造林绿化标准和规程;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防沙治沙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承担全市防沙治沙以及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承担以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其他各类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与管理;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治沙站、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资源林政科(法制办公室)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监督绿化造林、封山(沙)育林检查验收;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森林经营;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工作。承办依法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的申报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初审。承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区林业改革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拟订农区林业发展、维护农区居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区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林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管理建设;指导林农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工作。

承担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指导、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督促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林业普法教育。

(五)产业科技科

负责编制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特别是商品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全市林业产业的结构调整;负责对全市多种经济成份的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林木、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林业创新体系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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