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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9-06 05: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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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研究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订全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乡规划的管理办法。

(二)统一管理全旗土地、城乡地政。按照土地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全旗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土地以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规定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全旗农村、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三)组织和实施全旗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及计划,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及计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指导、审核乡镇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参与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五)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指导和监督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六)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土地发证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土地估价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主管全旗土地征(拨)用工作,负责审核征(拨)用建设用地,承办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确定落实工作。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制定土地市场管理的办法和规定,规范土地市场行为,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审查报批工作。

(八)按法律依法参与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负责旗级以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参与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参与全旗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的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确定的旗级收费标准以及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土地规划、矿产测绘等系统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国土规划资源管理的财务工作。合理安排并监督检查上级拨给的测绘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负责全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条例的贯彻执行;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方面违法案件;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以及信访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系统职工教育培训;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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