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职能介绍
查字典公务员网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自治区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
2.自治区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盟行署、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自治区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盟行署、市政府共同领导盟市审计机关,协助办理盟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组织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核查社会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各级审计机关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全区现代化审计技术运用。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内蒙古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