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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7-03 01: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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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区本级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对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盟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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