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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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乐陵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我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较突出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及邻市和市内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其它事项。
山东省乐陵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
财务科、生态科、法规信访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