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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8-24 0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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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三)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的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五)承担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九)拟定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自然生态股、污染防治股、监督管理股、环境安全管理股、流域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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