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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7-06 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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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县(区)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实施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审核,探矿权审核和矿业权转让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 执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负责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

(三)财务科

拟订全局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四)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负责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裁决的有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

(五)规划科(挂调控和市场监测科牌子)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市宏观经济运行的研究;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计划制定、项目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七)地籍管理科

拟订地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工作,负责调查成果的管理、利用和维护工作;负责城镇居民用地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挂集体土地管理科牌子)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储备和土地交易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订土地储备规划、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出让、转让、租赁、划拨、改变用途和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

(九)征地管理科

拟订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科(挂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办公室牌子)

承担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部、省审批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

(十一)地质勘查科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负责探矿权申请、变更、延续、保留的初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办探矿权转让、招标、拍卖活动的有关事宜;协调全市地质勘查活动和处理纠纷;负责驻临沂地勘单位地质勘查资格的初检;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的上报、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初审;组织矿产资源形式分析及政策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三)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及市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测绘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监管和使用审批工作;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市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测绘行业统计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登载、展示的地图。

(十四)执法监察处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者职数和职级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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