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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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核、备案和来我市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转业军官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实施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一)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整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会务、机要、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研究与法规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
(四)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用编许可的限额内,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科(挂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农民工工作科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七)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八)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临有关单位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负责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推荐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根据上述职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设管理科、评审科。
管理科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及统计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
评审科 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负责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办理调入我市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资格确认和见习期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二)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安置计划。
(十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上述职责,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设工资福利科、离退休科。
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
离退休科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审核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护理费和各种补贴,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
(十四)养老保险科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十五)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拟订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贯彻执行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科(挂劳动监察科牌子)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二十一)引智综合科
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项;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管理科
拟订全市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和市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可、来华工作许可及专家证的管理事项;承办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人选的推荐和沂蒙友谊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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