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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7-13 05: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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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本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通过发布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2、负责管理全市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管理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市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区(市)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组织、指导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草拟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市)县搞好城镇自谋职业退伍军人技能培训工作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管理地方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5、组织、协调全市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灵武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日常工作。

6、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赈灾义演、义卖活动。

7、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指导社区建设。

8、起草本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涉外及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婚介机构的管理。

9、草拟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10、主管地名工作;负责乡(镇)以上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指导区(市)县地名管理工作。

11、负责我市与毗邻市州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县乡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市)县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12、承担社会福利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老龄工作;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认定和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13、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及违法丧葬用品;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

14、贯彻儿童收养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市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15、起草本市救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协调全市救助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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