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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环保局职能介绍

2012-08-03 0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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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环保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主体功能区划。

(二)统筹协调和监管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市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污染源排污情况,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对全市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镇江市环保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挂宣传教育处牌子)

1、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配合开展重要行政事务的监督检查;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

2、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工作,并指导各分局、直属单位相关工作。

3、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并监督局系统值班制度的实施。

4、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的会务准备、纪要起草和局党委会的记录工作。

5、负责全市综合性环保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

6、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的审核把关。

7、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8、组织编报政务信息专报,负责环保网站政务信息的更新。9、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10、负责局机关房产管理以及办公用房的分配、维修等事项,协调指导分局、直属单位的房管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局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12、负责局机关车辆保障工作。

13、负责管理局机关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

14、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开展电子政务工作。

15、配合开展局机关文明办公及局机关工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16、会同局机关工会办理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17、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执行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

18、审核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并监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19、组织编报、审核、汇总、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承担局机关、分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监督和资产管理工作。

20、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21、负责局机关党支部和局系统工会、妇女、计生、老干部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22、负责指导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3、拟订全市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4、负责本市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环境新闻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

25、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26、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27、收集环境舆情动态,及时向局领导报送相关信息。

28、组织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29、负责宣教中心工作。

30、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家、省内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拟订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法制工作计划。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

2、组织全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全市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

3、组织开展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

4、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工作。

5、负责管理局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对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6、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参与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7、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法制培训。

8、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9、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负责组织实施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工作。

11、组织实施环保部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工作。

(三)规划处(挂环境监测处牌子)

1、参与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3、牵头有关处室组织申报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辖市(区)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参与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5、组织全市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工作。

6、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计划;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7、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

8、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9、拟订全市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法规规章草案、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10、建立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

12、协调和指导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和指导其他行业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13、统一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

(四)科技外经处

1、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指导和推广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2、组织环保科研及环保实用技术推广;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工作。

3、归口管理环境标准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调研。

5、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组织编制全市环保科研课题研究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局系统环保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工作。

6、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指导县(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

8、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9、负责办理局系统内人员出访团组出国(境)手续。

10、负责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负责环境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和维护。

11、归口管理环境服务业统计,负责联系市环境科学学会等相关工作。

(五)行政服务处(挂环境影响评价处牌子)

1、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和闲置、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市级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核定等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窗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全市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类规划、开发建设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负责审批涉及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核准验收等。

6、对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进行管理。对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7、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

8、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9、负责推进各类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0、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

1、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组织开展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区土地、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工作。

2、牵头组织开展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开展污染控制经济政策措施的研究。

4、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6、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7、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太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跨市(县)界水质考核,配合省环保厅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

8、牵头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9、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油品升级和油汽回收制度的实施。

10、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1、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贯彻国家、省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政策、方针,并认真组织实施。

2、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工作。拟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编制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组织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实施检查、考核。组织实施全市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

3、审核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总量指标。

4、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5、承担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对环境统计数据对外发布的统一管理。开展统计分析,为环保系统各项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污染源普查及调查工作。

7、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8、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

9、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和减排工程价格补贴政策落实。

(八)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

3、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4、负责全市放射性废源的统一监管。

5、配合省环保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受省环保厅委托开展核技术应用、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或审批以及相应的竣工验收工作;办理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或审查核发工作;办理权限内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

7、负责辖区内伴有辐射污染源的日常监察、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8、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9、协调和指导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业务工作。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组织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规划。

3、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4、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5、组织开展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6、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协调乡镇环境保护工作。

8、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9、指导和协调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十)组织人事处

1、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2、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3、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

4、归口管理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审报工作。

5、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内行政表彰。

6、负责局机关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及人事管理。

7、协助局党委对辖(市)区环保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8、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调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录和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

9、配合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辖市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0、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列高级职称的审核上报工作。

11、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使用。12、参与对辖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政绩进行考核,并

负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13、负责局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

14、负责党的建设、群团工作。

(十一)监察室

1、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2、负责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定期组织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对局机关的行风评议。

3、定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督促被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定期开展对环保重点中心工作的督查。

4、受理对直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和处理局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

5、负责环保人员工作问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扎口管理。

6、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辖市(区)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组织考核。

7、负责对领导交办周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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