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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7-18 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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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全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市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工作;负责过往部队饮食供应等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行政村(社区)、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拟订全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担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编印出版政区图;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九)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订全市老龄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担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责任。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涉外收养工作;监督、检查婚姻、收养管理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三)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指导市(区)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泰州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制定民政系统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宣传、新闻发布、期刊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公文印制、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拟订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拟订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上级民政部门委托的驻泰州全国性、全省性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地区社团、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活动,查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行政许可工作。

(三)优抚处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全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评审、调整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安置处

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信访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过往军队饮食供应、军人接待转运工作;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双拥工作处

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了解和掌握全市双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双拥模范市(区)的评比、命名工作。

(六)救灾减灾处(市接收捐赠办公室)

贯彻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外的社会捐赠等工作;拟订全市减灾计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承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研究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大型慈善活动;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市(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市(区)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涉外收养审查登记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殡葬工作改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市(区)殡葬事业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拟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市际、市(区)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一)老龄工作处

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拟订实施意见;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承办市老年人的重大活动。

(十二)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民政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

(十三)人事处(社会工作处、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党建工作;拟订全市民政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建设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开展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负责考试、登记、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和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组织制定社会工作服务和管理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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