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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7-17 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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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研究草拟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我市社团管理行政规章;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市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区登记管理工作。

(三)草拟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规章;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审核报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市(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我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我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十)拟定我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工作和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儿童收养及涉久收养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我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区)、乡(镇)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九)指导县(区)、乡(镇)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宿迁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草拟年度工

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会务、信息、统计、档案、保卫、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协调各科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围绕民政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为局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负责民政系统法规的普及、教育规划和实施;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处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民政系统的信访工作,及时综合、反馈民政信访情况的信息,为领导和上级机关决策服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离退休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初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和全市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二)优抚安置科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审核评定、调整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救灾救济科

贯彻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市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市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乡(镇)干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研究草拟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研究市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草拟我市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涉外婚姻审查登记工作;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负责全市婚姻证件的发行工作;指导县(区)、乡(镇)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审查登记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区)、乡(镇)收养登记工作。拟定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市际、县(区)间收容遣送工作。研究草拟殡葬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殡葬工作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草拟我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我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我市行政区划名称、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指导市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区)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六)民间组织管理科

研究和制定全市不同时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定我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县(区)、乡(镇)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区)、乡(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研究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市机关行政经费和由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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