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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林业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职能介绍

2012-07-17 0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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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林业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城乡绿化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拟定林业、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承担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经批准后发布;组织管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管理指导全市重大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会同市公安局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木材行业工作;指导林业苗木、花卉、经济林果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种子、苗木质量监督检验和良种的培育、审核、检疫、检验工作,以及花卉、经济林果新品种认定、审定的审核上报工作。

(七)指导各类商品林和生态林的培育;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按照权限审批、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论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风景区、公园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园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管理市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业务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风景园林建设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园林绿化科技管理办法,指导协调风景园林绿化行业工作,组织全市园林绿化的检查和宣传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成果普查和资源调查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起草本市风景园林绿化工作意见及实施办法;负责风景园林绿化行业的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风景园林绿化违法违章案件和仲裁、协调、复议行政纠纷。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居住小区绿化、广场、道路绿化和河岸绿地等重点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依法审查城市园林绿地(含规划园林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负责对城市建设项目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的审核认定;依法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伐移树木事项;依法收缴、管理绿化费用,并监督指导县区绿化经费专款专用;负责对县区、建制镇风景园林绿化计划的指导和业务工作的检查、监督。

(十一)审查认定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做好园林绿化设计、园林绿化施工管理以及全市园林建筑市场的统一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投标;负责对生产销售苗木花卉、地被植物的管理和监督,做好花卉苗木市场规划。

(十二)指导全市林业、园林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园林队伍建设;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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