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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介绍

2012-07-17 03: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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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重点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组织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三)推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产品生产。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艺术教育和研究,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负责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指导、协调和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的宣传和发展工作。负责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监管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内容与质量。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七)管理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对新闻出版机构和新闻出版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八)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九)负责全市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和研究、发掘等工作。承担相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建设和考古工作。

(十)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行业监管,指导、协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推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领域的科技信息开发、利用和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对外和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指导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文化交流处)

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文件,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对外接待工作;办理市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提案;管理全市对外和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工作,审核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项目;指导、管理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二)组织人事处

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人才和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审、技术工人考级、考核奖惩等工作,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局机关中层干部考察、考核、管理、任免工作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行风建设;负责全系统评先创优、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评定、推荐等工作;承办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和国家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本系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指导本系统党建、统战、老干部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和调研工作;审核局机关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承办局行政许可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组织全系统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负责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四)文化产业处(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发展规划,分析、评估产业发展状况;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申报、管理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督促、指导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参与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和预算;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文化市场行业的统计工作。

(五)艺术处

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和研究,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及布局,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组织实施艺术精品工程;指导、协调、承办全市性的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指导专业艺术培训工作;组织全市专业艺术门类评比竞赛活动;指导所属单位艺术档案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指导、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活动;指导、协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相关工作;指导图书馆学会、群众文化学会工作。

(七)文化市场管理处

指导、协调文化市场建设;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经营、网络游戏等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进行内容监管;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工作,指导和协调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络建设;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指导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八)宣传管理处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视文艺精品生产;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和视听评议;指导、监管广播剧、电视剧(含动漫片)的制作、播出;承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热线直播节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指导、承办电视剧(含动漫片)制作、发行许可证(乙种)的审核管理工作;指导广播电视创新创优工作,组织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指导广播电视学术团体开展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的改革工作。

(九)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承办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申报工作;承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管理工作;监管移动电视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业务;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办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工作。

(十)科技处

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发展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广播电视技术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市各播出机构的播出质量监测和安全优质播出的考评工作;承办县级广播电视站以上播出机构、频道频率和传送业务的初审报批等工作;监管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监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和技术保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指导广播影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

(十一)新闻出版处

负责管理全市图书、报刊、报刊社记者站、印刷业、音像业、书报刊发行、网络和数字出版物(含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的出版;协调出版产业展示交流活动;负责出版物质量监督;依法做好出版、音像、发行业的行政许可工作,按规定承担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推进新闻出版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指导新闻出版行业协会工作。

(十二)版权管理处

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指导本市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工作;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指导、协调著作权保护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版权行业协会工作。

(十三)文物处

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督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文物考古、发掘、保护、抢救和研究工作;依法做好文物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推荐、申报各级文保单位,负责审核、报批各级文保单位的维修方案;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单位业务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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