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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震局职能介绍

2012-07-16 1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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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震局职能介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管理全市地震前兆台网和数字测震台网,划定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加强地震活动监测预报工作。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书面报告的预测意见和观测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核实。组织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根据地震发生后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五)负责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六)负责对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审批对地震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地震观测井(水点)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和注水项目。依法对破坏地址呢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九)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地震科技交流;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管理地震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连云港市地震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人教处)

组织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市防震减灾的行政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务、财务、秘书、文电、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人事、工资、计划生育、工会、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负责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监督;负责管理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有关地震事业综合统计工作。

(二)监测预报处(应急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地震监测方案;管理台站和县(区)地震监测工作;承担台站及县(区)地震局观测资料的检查、评比;负责科研课题的安排、推荐、申报;承担全市地震会商会与震情研究、地震中期与短临预报的跟踪及地震异常核实任务;承担震情速报工作;负责编发地震会商会报告、震情研究报告及震情简报;承担震后的地震趋势研究、宏观考察及大震现场分析预报工作;负责全市遥测台网的管理与值班任务;负责地震观测数据的收集、上报;负责安排震情值班工作。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建设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制定本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综合防御措施;负责各县、区、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并检查、监督落实;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和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协助、督促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演练、地震应急技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更新完善地震应急数据库;负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承担应急期内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灾情上报和面向公众的震情解释工作。

(三)震害防御处(法规处)

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全市地震烈度区划;组织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鉴定、复核;管理和监督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大型企业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地震灾情的速报工作;组织与指导全市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群测群防工作。承担防震减灾的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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