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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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各个时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指导市辖县(市、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2、根据我市发展总体规划,管理城市道路和排水,编制市区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负责供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管网、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燃气的行业管理;参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市区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市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消防和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市区燃气安全;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7、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容貌的综合整治;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8、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的节能和管理工作。
9、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负责市区园林绿化维修、养护和管理,并对古树名木、园林绿化等实行规范管理;对住宅小区(包括单体建筑物)绿化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10、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
11、开展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12、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工会、共青团、妇女、计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宣传、秘书、文书档案、保密、教育培训、信访、会务、接待、保卫后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市政管理科
制订市政设施养护、改造年度计划,并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负责办理开挖城市道路、排水管网配套入网、路灯设计安装等事项的审批手续,并对其进行监督;负责办理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手续;负责办理城市道路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的审批手续;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
三、公用事业科(加挂清远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燃气管网配套、入网的审批;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审查;参与审核行业有关调价方案;负责监督公用事业单位(或经营者)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计量标准、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
四、绿化管理科
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负责市区园林绿化维修、养护和管理,并对古树名木、园林绿化等实行规范管理;对住宅小区(包括单体建筑物)绿化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市占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项目的审批工作。
五、市容环卫科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容貌的综合整治;负责市区建(构)筑物立面和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容貌的监督、管理;负责在户外设置的横额、标语、彩旗等宣传品的审批;负责对市区建筑垃圾、余泥渣土的排放、受纳,散体物料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负责市容达标创建、评比工作;负责对城市垃圾的经营服务单位进行核准,并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审验、发证;负责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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