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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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勘查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贯彻实施国家的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统一管理城乡土地,负责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开发与保护;组织矿产资源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管理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依法监督和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对土地征用、划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投放使用管理;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总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测绘标准化管理,组织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核;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标示;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测绘控制系统;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宣传、国土矿产资料档案管理、保密、保卫、接待。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实施
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金投放计划及使用方案;指导本系统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拟定农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可行性论证;审核建设项目用
地的农地转用方案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负责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审核建设用地征地方案、项目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指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流转管理;指导回收和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和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审核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交易机构和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四)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城乡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统计,拟定计划、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负责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办理清远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测绘行业管理、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和保密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质,仲裁测绘
纠纷;负责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审查公开出版、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标示;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五)地质矿产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地质勘查成果;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许可证年检,调处采矿争议、纠纷;审核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地质灾害防灾预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和城市地质环境; 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参与全市重大地质灾害调查、处理;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六)执法监察科
负责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和矿产执行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违法勘查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团、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建设、行政监察、纪检、计划生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老干部管理工作;编制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各类培训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