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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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级金融、信托机构、保险、证券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6.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各区、县(市)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七)指导与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协助对区、县(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市领导机关交办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