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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7-10 04: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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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落实政策人员、残疾军人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抚恤、优待、伤残军人调级换证、烈士报批与褒扬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军休所、军供站、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等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等工作;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稿,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和民政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直属单位资金运行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直属单位法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

负责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和优待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及市直困难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认定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及烈士褒扬有关服务工作;负责伤残军人评残及调级换证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复退军人稳定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落实政策人员、残疾军人和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休所、军供站、光荣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四)双拥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检查督促双拥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代拟双拥工作地方性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调驻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和指导军(警)民共建工作,协调处理军(警)民矛盾和纠纷;承办全市双拥表彰和拥军慰问工作;负责协调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工作;指导协调军地双拥宣传教育活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救灾工作,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统计、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拟订实施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负责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发放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市级社会福利企业申办的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负责本级收养登记管理和涉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的相关事项;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和收养机构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

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公墓的监管与申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人事科(社会工作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四、直属行政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处级。主要职责:负责拟订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地市级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委托我市管理的全国和全省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案件; 负责社会组织年审、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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