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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职能介绍

2012-05-28 0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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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本市的有关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诉讼、复议工作。

(二)配合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规划。

(四)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统筹协调国土资源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

(五)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六)负责地籍管理工作,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城乡地籍管理等工作。

(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租、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审核县级基准地价成果,实施土地价格管理和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承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登记初审,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的有关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九)保护地质环境,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制订基础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管理测绘资质;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市域大型建设项目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负责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内容的各项变更手续。

(十三)负责受理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市政建设工程、各类民房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报建审批工作,提供建筑设计要点;审定建筑物初设方案(含建筑物平面、立面、透视图),核定建筑面积,审查建筑设计主要图纸资料;负责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做好规划的验线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四)指导协调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宜居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批后跟踪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起草重要文稿、综合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和指导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有关耕地保护以及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审核耕地补充方案和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农地用途管制工作;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协助规划编制部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工作。

负责土地使用权征收、出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的审核的监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及批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形土地市场,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三)用地规划和地籍管理科。

负责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用地位置、规模、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各项技术指标等,审定总平面规划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组织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书及登记结果查询工作;配合调处土地纠纷,办理土地抵押、出租手续;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订;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

(四)建设工程和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批管理工作;提出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对其方案进行审核;负责核发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放线;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各个组团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协调工作,并定期实行监督检查;按上级有关规定的标准,开列报建者应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小区详细规划的各项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总体规划路网的竖向标高控制实施管理;负责管理国土规划原始档案资料;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批后管理和配合查处市政、管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协调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宜居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五)测绘管理科。

负责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大地测绘控制系统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管理测绘资质;负责仲裁重大测绘纠纷;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

(六)地质矿产和勘查管理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地质遗址;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址保护区;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登记初审,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对零星分散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实施备案;协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拟定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监督实施。

(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分局及所属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所、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计划生育、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人员培训、职称评聘申报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管理方面日常工作。

(八)法制监察科(挂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调研、宣传、普法、教育和信访工作;负责调处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的权属纠纷;组织协调有关科室起草和整理汇编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负责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组织听证工作;负责本局业务事后审核监督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城乡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查处土地、矿产、城市规划管理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土地、矿产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和城乡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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