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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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订本区卫生事业发展目标、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和方案,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本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本区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开展人口发展战略性研究,加强控制人口数量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等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负责本区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和学校卫生等。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
(五)负责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实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医护质量监控,确保医疗安全;指导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业务工作,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应用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各种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组织征兵体检和其他体检。
(六)负责全区重大突发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
(七)依法监督全区采供血及临床用血,协调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指导各种卫生学术团体。
(八)制定实施本区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
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本区医疗卫生工作、医学科研的对外合作交流。
(九)制定并实施本区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和变更以及技术职称晋升考试和评审。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协助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开展有关卫生工作,落实爱国卫生各项任务,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制定全区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监督管理。
(十三)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区年度人口计划,下达镇(街道)计划生育指标和三为主工作任务,负责对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查、督促、落实及迎接上级考核等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机制,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十六)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组织开展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管理,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十八)负责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并组织落实,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负责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十九)组织对节育术后并发症患者和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十)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职责权限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十二)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十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医疗器械产品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十五)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和中药材种植、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六)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二十七)监督抽查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
(二十八)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二十九)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办法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三十)指导本地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电话:22833318、22833396)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局综合性文件,组织综合会议和大型综合培训,协调各科室开展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外事、安全保卫、后勤、对外新闻联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电话:22835860、22833365)
负责本局涉及法律、政策事务;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全区的计划生育行政审核,组织相关的行政听证;负责法制宣传。根据卫生、药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卫生、药品、计划生育的政策,起草具体实施方案或贯彻意见,为本局在卫生、药品、计划生育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和法律支持;检查监督基层对卫生、药品、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执法工作及有关文书管理;负责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制定及管理。
(三)医政科(区红十字会机关)。(电话:22833325)
承担对全区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法调整医疗布局,完善和管理三级医疗网;推进中医药的发展;负责医、护、技等各项医疗技术业务建设与管理,全面实行医护质量控制,强化医院感染控制管理,指导和监督各项医疗制度和常规操作技术的执行;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依法组织征兵体检等各类体检工作,指挥、协调对各类灾害和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依法监督采供血和全区临床用血;负责全区医学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承担区红十字会日常工作;组织全区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注册和变更;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建设、管理和人员培训,承担计划生育的查环查孕、查病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术后并发症及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工作。
(四)公共卫生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22833322)
协助区政府全面推进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爱国卫生运动、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承担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配套建设,协调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和农村卫生协会工作;制定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与评价工作;对全区传染病防控、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卫生等监督管理,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立和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慢非病、精神病防控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两个系统管理,提高妇幼健康水平。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
(五)费用管理科。(电话:22833344)
编制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计划。合理统筹安排事业经费,负责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审计;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及审批制度,负责医疗卫生收费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大型基建、大型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负责车辆定编工作;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行政罚款的入库、核对和行政事业收费、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所)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核销。
(六)宣传教育科(区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电话:22833362)
制定区卫生、计划生育、药品管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指导、督促镇(街道)、村(居)建设卫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阵地,负责全区的卫生、计划生育、药品管理宣传教育和宣传报道工作,编印信息简报;负责本局网站的管理;承担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日常工作。
(七)统计信息科。(电话:22833357)
编制区年度人口计划及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分析;负责区卫生、药品管理、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及区、镇、村三级卫生、药品、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人员培训;负责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帮助、督促基层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镇(街道)审批生育指标的监督检查;承担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科。(电话:22833356)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拟订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机制,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九)药械管理科。(电话:22833369、2283334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负责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监督管理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十)药械稽查科(药械稽查分局)。(电话:22833324、22833376)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的稽查工作,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行为,处罚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负责对举报投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案件或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人事科。(电话:22833323)
负责制订并实施本区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本单位及本系统干部考核、任免、工资福利、人事调配、医药、卫技人员技术职称晋升考试和评审、聘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本系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负责干部人事、党员的年终统计、年度考核;负责党务、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医保的管理。
(十二)监察室。(电话:22833306)
负责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和信访维稳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