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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职能介绍

2012-05-21 02: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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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民政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人:刘平波。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人:王先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本级及全省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人:陈奇。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容锡宏

(五)安置处。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人:詹欣锥。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负责人:韩明。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人:张东霞。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人:聂元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负责人:庄侃。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人:周惠明。

(十一)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指导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人:凌炳坚。

(十二)社会工作处。

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人:李进民。

(十三)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人:郭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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