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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监护

2016-10-02 10:10:44
查字典公务员网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二、监护人的设定

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大类。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两大类。法定监护人主要为被监护人的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且有一定的监护顺序,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排斥顺序在后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主要是在有监护争议的时候才会发生,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包括三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和人民法院。只有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才有资格成为指定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的职责。对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这一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8条还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四、监护的终止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使得监护的存在已经没有必要,监护因此终止的方式。

2.诉讼终止又称监护的诉讼撤销,是指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履行职责或非法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的设定的监护人的制度。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同时还应当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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