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

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政法干警 >备考资料 >民法学(本) >政法干警民法高频考点――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的区别

政法干警民法高频考点――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的区别

2016-08-10 03:08:47
查字典公务员网

时间在流逝,现在距离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只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打算报名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备考了,为了让大家在炎炎夏日中能安心的复习备考,查字典公务员政法干警不仅带领考生一起复习备考各个科目的知识点,而且还有加入备考QQ群免费赠送中模拟试卷的活动,让你夯实基础,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

政法干警的民法考察中,经常考到权利的分类,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就是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把权利分成四类,分别是支配权(例如物权)、请求权(例如债权)、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形成权)、抗辩权(例如先诉抗辩权)。这四种权利中,大家经常对抗辩权的理解和狭义的抗辩的理解有失偏颇,所以我们今天主要来剖析下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1、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2、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包括两种: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3、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更好的认识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

例:债权人甲起诉请求债务人乙偿还100万元。整个诉讼中,乙未主张任何抗辩。法院审理查明;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乙已经清偿了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A:法院应判决乙偿还甲80万元。

B: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已经因清偿而消灭20万元的抗辩,系狭义的抗辩,属于无须主张的抗辩,乙虽未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认定,做出有利于乙的判决。

C:8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系抗辩权,属于须经主张的抗辩,乙未予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

查看全部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最新资讯

 热门

 相关资讯

 猜你喜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