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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法律知识备考指导

2016-04-01 03:04:22
查字典公务员网

根据以往政法干警历年考试真题的分析可以发现,近两年政法干警考试选择题目难度有下降的趋势,考察点基本都是基础知识,题目简单,难度适宜,掌握基础知识,做到心中有数。下面介绍下近几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常考基础知识,并辅以相应题目可供大家参考、了解。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2)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无因管理没有报酬请求权,管理人不能因管理事务向被管理人请求给付报酬。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柑橘,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无法律依据、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

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1、下列哪项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 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 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 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D项甲有得利(债权多1万),银行有损失(债务多1万),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所以D项当选。A项诉讼时效经过,实体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只不过债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A项不选。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

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BC选项都是属于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所以排除。故本题答案为D项。

2、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2)管理他人事务;(3)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A项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送甲上医院,其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B项丁照看小孩是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属于约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C项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因此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项根丁照顾小孩是基于转委托合同,由于丁疏于照看致使小孩受伤,丁违反了合同义务,应由丁对医疗费承担责任,而不是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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