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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梳理(三)

2016-01-28 04:01:53
查字典公务员网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流传着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因此民法在整个考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继续来梳理几个政法干警民法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进行以后的政法干警的学习。

上一次复习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次我们来复习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这种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关人的利益。比如债务人长时间失踪,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了将这种不确定的状态确定下来,从而设计了宣告失踪和死亡制度。

1、 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第二,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第三,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第四,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2、宣告失踪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来履行。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②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普通期间为4年;特别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

③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顺序:

其一,配偶。

其二,父母、成年子女。

其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三,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

④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其一,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其二,普通失踪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其三,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其四,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③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④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若被宣告死亡之人实际上仍生存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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