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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政法干警民法之物权法高频考点剖析:原物和孳息

2015-08-25 1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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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的政法干警考试日益临近,很多同学在进行紧张的民法复习,民法以考物权法和债法为主,在备考过程中,物权法的学习往往使大家感到头疼,因为物权法的专业术语繁多且易混杂,并且有些术语在各类试题中经常出现,比如本文将提到的两个术语原物与孳息,不仅可以作为经典的物权法考题中,也容易出现在合同法的题目中,甚至在婚姻法中也会遇到这样的术语(例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经常涉及到孳息)。

因此,在备考过程中深刻理解此类的术语,是做好各类题目的基础和前提。笔者就近几年考试的题目,和大家一起学习物权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原物和孳息。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可见,我国《物权法》本身并未对原物和孳息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什么是原物和孳息呢?根据法学通说,所谓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如母牛生小牛,则母牛为原物;所谓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如母牛生小牛,则小牛为孳息。理解原物与孳息,必须抓住以下几点: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其一,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或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孳息的英文是Fruit,亦可折射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其二,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值得注意的是: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定孳息。

下面我们来看一道2013年的单选题:

试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本题中,B、C选项选项不满足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之要求。

此外,孳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是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法定孳息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考生还须注意的常考点是: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政法干警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政法干警民法的考点基本遵循重点恒重的原则,因此对于一些常见的法律概念需要不断的加深理解,才能为解题打下良好的基础。希望大家在考试前对此类术语认真复习,以便后期的复习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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