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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从高征收和核定征收

2014-08-12 0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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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从高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从高征收

(1)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

(2)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核定征收

营业税: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房产税: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印花税: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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