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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职能介绍

2012-07-16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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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总会计师

(一)履行《总会计师条例》赋予的职责。

(二)负责拟订和完善各项财政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参与预算编制,审查评估预算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四)负责审查财政各类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

(六)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预算科

(一)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

(二)负责全市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

(四)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

(五)承担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六)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七)承担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全市财政预算,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八)拟订全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编制政府性债务预、决算;

(九)牵头争取资金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三、综合科(清理规范贴补办公室)

(一)承担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中心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二)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四)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

(五)牵头管理政府性基金,具体负责编制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政府住房基金,审查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四、人事科

(一)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四)负责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创先争优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五、办公室

(一)负责政务和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

(三)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四)负责重大政策、局内重要工作和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等的督办工作;

(五)承担机关和部分科级直属单位(不含干教中心、注协、投资评审中心)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稳定工作;

(七)按照我市相关部门要求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两转两提工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信访接待及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工作;

(八)做好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九)牵头做好内外网内容更新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六、经济建设科

(一)承担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二)参与拟订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三)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四)审批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建资金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负责编制市级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预算草案,并及时报综合科汇审。

(八)负责产业聚集区有关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七、教科文科

(一)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人口计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二)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

(三)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四)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编制市级体育彩票公益基金预算草案,并及时报送综合科汇审;

(六)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八、行政政法科

(一)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二)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三)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

(四)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编制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草案,并及时报综合科汇审。

(六)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九、国库科

(一)组织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

(二)组织落实和完善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

(三)制定和完善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

(四)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和市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

(五)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

(六)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牵头管理市级政府国内债务、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税政与条法科

(一)审核地方性税收中对全市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退库,办理有关税款退付工作;

(二)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市财政及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六)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行政管理事项动态管理;

(八)研究分析税收政策,及时向局领导及收入管理办公室提供税收政策变化情况;

(九)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一)拟订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和中长期规划;

(二)确定并调整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三)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

(四)负责审核监督市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五)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七)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二、社会保障科

(一)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二)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三)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四)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编制市级福利彩票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草案,并及时报送综合科汇审;

(六)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七)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三、农业科

(一)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二)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三)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

(四)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编制市级育林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预算草案,并及时报综合科汇审

(六)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四、服务贸易科

(一)负责商务、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二)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

(三)负责商业流通、外贸、粮食、供销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四)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粮食、食用油、化肥等战略物资专项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有关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五、地方金融科

(一)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

(二)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

(三)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划转管理;

(四)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负责对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编制市价格调节基金预算,做好相关基金管理工作。

(七)统计、汇总和分析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状况;

(八)制定地方担保行业财政、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六、企业科

(一)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二)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

(三)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四)负责编制市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预算草案,并及时报综合科汇审

(五)提出市级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

(六)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

(七)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机构;

(九)负责牵头一谷五基地建设工作;

(十)每月按时向收入局领导提供重点企业有关经营指标情况;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新乡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

(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

(四)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八、会计科

(一)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

(二)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三)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十九、国际科

(一)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制度;

(二)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承担政府国外贷款资金的回收、偿还和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四)对项目执行机构实施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承办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

(六)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基层财政管理科(新乡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一)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的监督管理;

(二)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一、融资管理科(新乡市政府融资办公室)

(一)负责提出政府年度融资规划建议,拟订政府融资工作和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参与审查融资项目申请,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提出融资渠道、融资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偿还途径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融资领导小组安排,做好融资资金计划、审核、执行、汇总、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政府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四)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二、统筹城乡管理科

(一)负责市统筹城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起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拟定统筹城乡有关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和监督。

(二)负责联包帮建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三、行政事项服务科

(一)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财税监督检查办公室)

(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统一组织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

(三)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四)负责全市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五)依法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六)指导财政监督检查室业务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五、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

(三)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四)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五)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六)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等;

(九)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六、收入管理办公室(收入管理局)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缴、稽查和数据信息汇总、分析;

(三)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

(四)指导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五)联系协调税收征管机构,监督、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六)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整政策建议;

(七)加强收入分析,强化收入检查和调研,及时发现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提出相应措施及建议;

(八)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九)每月定期向局领导报送重点企业经营指标情况;

(十)配合税政条法科研究分析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和对策;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七、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一)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二十八、机关党办

(一)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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