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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2017-04-06 1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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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军转安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人事厅文件

吉人联字[2008]61号

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意见

各市州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真正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进入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含中直驻我省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营职及其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务的技术干部),一律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考核、择优分配的办法。即:军队转业干部在政策规定的分配区域内,按分配计划及相应职务选择报考志愿。考试由军转安置部门组织,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阅卷。对在军队服役期间荣立过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加分。根据分配计划名额和考试成绩,按同一志愿、同一职务1:1的比例择优分配,并办理录用手续。

二、对进入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含中直驻我省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相职务的技术干部),一律实行自愿报名,按功绩择优分配的办法。即:由军转安置部门通过对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工作实绩和德才条件的审核,按功绩进行择优分配。具体办法是:军队转业干部在政策规定的分配区域内,按相应职务的计划名额申报志愿,军转安置部门对每个军队转业干部按立功受奖、服役年限、任职时间、基层主官等方面,采取量化赋分的办法计算出总分,根据分配计划和功绩,按照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选择接收单位。

三、对不要求进机关和未被机关录用选调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按功绩制原则进行分配。即:由军转安置部门通过对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工作业绩和德才条件审核,进行择优分配。具体办法是:军队转业干部在政策规定的分配区域内,按相应职务的计划名额申报志愿,军转安置部门对每个军队转业干部按立功受奖、服役年限、任职时间、基层主官等方面,采取量化赋分的办法计算出总分,根据分配计划和功绩分数,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选择接收单位。

四、对不申报志愿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分配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遵循下列原则:执行分配计划、限无人申报的接收单位、体现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对口、集体讨论决定、履行分配审批手续。

五、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关系到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涉及军队的建设和稳定。各级人事军转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分配政策公开、分配计划公开、分配程序方法公开、考试分数和功绩制赋分分数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要会同移交部门、部队组织共同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交接和管理。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要严肃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选调和功绩制分配评分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军转安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人事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军转干部 安置办法 意见

吉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印发

吉林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选调和功绩制分配评分标准

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吉人联字[2008]61号文件规定,改进和完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特制订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选调和功绩制分配评分标准。

一、立功受奖:荣立三等功的每次5分,多次荣立三等功的累计不超过20分;荣立二等功(获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四总部联合表彰或者地方省、部级表彰)的,每次20分;荣立一等功(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国务院表彰)的,每次30分。同一业绩获两次以上奖励的,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二、艰苦环境和岗位:因公因战致残的10分;从事飞行、潜艇工作满10年5分,10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满10年的5分,10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

三、基层主官:转业时任基层作战部队主官,包括团长(支队长)、政委,营长(大队长)、教导员,连长(中队长)、指导员,或者曾任同级基层作战部队主官,任满两年的4分,两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

四、科技成果:获军队总部(地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三等奖每次7分,获二等奖每次10分,获一等奖每次15分。

五、军龄:8年以下不记分,超过8年的每满1年2分。

六、任职时间:任连排职(技术12、13、14级),任营职(技术10级、11级),任团职(技术8、9级)每满1年2分。

七、转业前两年内受降职、降衔、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和服役期间受劳改、劳教以上处罚的人员扣10分。

说明:

1.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不计算行政职务分;行政干部有技术职称的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分。

2.在排序过程中,如出现相同职级两人以上分数相同,优先顺序为:任职时间早、军龄时间长。

3.根据移交档案中的材料计分。档案没有记载或档案移交后补填的材料不予计分。

4.对在功绩选调或功绩制分配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本人的功绩分数无效并取消个人选择接收单位及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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