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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2017-04-06 11: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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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市人社局  军分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4〕63号)精神,切实做好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三山景区,下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促进工作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地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 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和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军分区政治部和部分驻镇部队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部署相关工作, 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承担。

(二)镇江军分区政治部是驻镇部队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驻镇部队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驻镇部队要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 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同地方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三)人社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统筹计划、科学配置、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帮扶等工作。

(四)编制管理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入编(行政或事业单位)的相关手续。

(五)民政部门负责相关经费预算申报。

(六)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资金安排。

(七)市双拥办配合军分区政治部、市人社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近就便和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安置、企业招聘、扶持自主创业、公益岗位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和部队内部挖潜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模式,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三、安置条件

为加强计划性,规范有序开展工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待安置对象应为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0日期间办理了随军手续,且户口已迁入市区的随军家属。非当年度的随军家属不作货币补偿安置,已作过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重新安置,不服从安置(含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安置。

优先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安置计划

安置计划由市人社部门、市编办、市双拥办、军分区政治部共同编制,市人民政府下达。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按时完成安置计划任务。

五、申报程序及材料

驻镇部队政治部门每年5月30日前,向镇江军分区递交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军分区政治部门相应建立随军家属就业信息库,与市人社部门共同对随军家属人事档案、身份认定等信息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申报材料主要有:家属随军批复、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学历及职业(职称)资格证书、就业(上岗)证、人事档案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六、安置方式

(一)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在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二)随军前是企业在职职工(或非在职人员)的随军家属,申请计划安置的,按照就地就近和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由市、区两级人社部门统一调配安置。用人单位依据安置计划和随军家属的实际,安排相应岗位。用人单位应与安置的随军家属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三)对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进行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为:原为公务员、事业编制的人员每人8万元;原为企业职工或非在职人员每人5万元。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初审公示,军分区政治部、人社部门、双拥办、财政部门核实后,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市人社部门每年9月底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于10月底落实资金,由市人社部门按实代发。

对个人创业的随军家属,另可根据本人申请,提供创业帮扶,享受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四)每年开展2次面向随军家属的就业专场招聘,通过人才就业平台,筛选人岗相适的职业岗位,供随军家属竞聘,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拿出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实行安置。

七、工作机制

(一)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评比的硬性指标,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二)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检查督导,总结通报。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军分区要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人社部门要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辖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应用解释。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镇江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镇政发[1999]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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