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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转接政策解读

2017-04-06 11: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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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2015年9月,国家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经办政策。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相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为退役军人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地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系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每年有数十万名军人退役,如何方便、快捷地接续好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既关系到广大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军队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把做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为此人社部社保中心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退役军人。

(二)承办部门

军队各级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补助资金接收和待遇落实等工作

(三)职业年金和保险缴费

1.职业年金。军人退出现役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起点标准)12%的总和计算;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2.保险缴费。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接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或起点工资)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在军人退出现役时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一次算清记实。

(四)转接办理方法

军人退出现役时,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分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信息表》,并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原有养老保险的处理方法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军人本人应当将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分存档,在军人退出现役时,随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交还给本人。

(六)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军人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复干部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并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本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单位。

(七)转续经办流程

军队将全军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电子数据上传至军人保险转移系统,人社部社保中心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至部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系统。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登陆异地转移系统,查询下载本地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信息表等转移数据,并根据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到账信息,完成台账记录、关系转入、个人账户分账记录等手续。

(八)转移系统的应用

为及时接续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在本地业务管理系统中建立虚拟单位,对于未就业或未前来办理关系转续的退役军人,经审核关系转移信息无误,且退役补助资金已到账的,应及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进行参保登记并建立个人账户,待其就业参保或前来办理关系转续手续时再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九)其他方式安置办法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

(十)执行时间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制度从2012年7月起执行,之前退役的,其服役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一并认定;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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