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建县人保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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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建县人保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且行条例》、《安全生产法》等赋予的职责,研究制定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政策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受县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使国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统筹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县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三)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制度,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拨、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待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全县职工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各项政策、法规拟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综合管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调配工作。综合管理全县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
(五)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挂编和人才流动。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制定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有关规则和基本准则,综合管理全县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审核并发布事业、企业单位劳动定员额地方标准,贯彻并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参与评定县级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六)负责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工资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贯彻最低工资标准;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制订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调资的审批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指导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奖励制度,负责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审核工作,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的表彰活动。承办县政府奖惩有关事项。
(八)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和政策;审查认定补充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的资格。
(十一)负责全县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的离、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和职工工伤认定以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县各乡(镇)及其县直单位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