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

导航
  • 返回首页
  • 国家公务员
  • 地方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遴选考试
  • 政法干警
  • 大学生村官
  • 军转干
  • 教师考试
  • 招警
  • 选调生
  • 三支一扶
  • 农村信用社
  • 银行考试
  • 医学考试
  • 会计考试
  • 在职硕士
  • 医疗卫生招聘
  • 社区工作者
  • 考研
  • 公益性岗位
  • 国企招聘
  • 乡镇公务员
var WHITELIST_CUSTOM = [{ name: 'document', /** document 允许使用以下属性或方法*/ properties: ['getElementsByClassName'] }] MIP.watch('i', function (newVal) { var ele2 = MIP.sandbox.document.getElementsByClassName('zg_ksfllb'); var eles = MIP.sandbox.document.getElementsByClassName('zg_lxli'); for(var i=0;i< ele2.length;i++){ if(newVal==i){ ele2[i].style.display = "block"; }else{ ele2[i].style.display = "none"; } } for(var i=0;i< eles.length;i++){ if(newVal==i){ eles[i].classList.add("zg_act1"); }else{ eles[i].classList.remove("zg_act1"); } } })
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湖北公务员 >考试信息 >职能介绍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11-01 05:11:13
查字典公务员网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检察政务和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处理机要通讯、会议组织、编发检察信息和内部刊物、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和检察外事工作。

二、政治处

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人事档案及劳动工资等;负责检察院对外宣传;组织实施检察人员岗位培训及学历教育;机关日常党务工作。

三、公诉科

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四、控告申诉科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五、民事行政检察科

1、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2、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3、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4、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5、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六、检察技术科

负责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复核等;负责本院同步录音、录像技术的管理;负责本院检察信息技术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八、监察室

受理对检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察、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案件,按规定决定违纪人员的政纪处分事项。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最新资讯

 热门

 相关资讯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