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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11-01 02:11:37
查字典公务员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负责机要、通讯、会议组织、收集编发检察信息简报等刊物;负责保密、统计、档案管理;负责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中由检察机关承担事项的办理;负责与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以及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打字、复印、院务会、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党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法制建设及检察事业发展目标的调研、规划;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实施和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协调执法大检查和错案追究工作;结合检察业务实际,开展适用法律研究,编发本院《青山检察调研》专刊,为正确开展执法提供依据和建议;收集管理图书资料;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区委负责副检察长和副处级以上检察员的考核及后备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规划和实施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检察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考评、考核、晋级等有关工作;按《检察官法》保障检察官的合法权利;负责机构设置、编制、干部职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干部的考评、考核、任免、调配、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统战、计划生育工作;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负责本院司法警察晋升警衔的呈报工作;负责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帮教工作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四、公诉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五、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六、控告申诉检察科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七、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八、检察技术科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九、纪检监察科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十、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院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枪支弹药管理、设施设备管理、食堂管理、服装管理及有关后勤保障工作。根据检察长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合理编制本院年度经费收支预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坚持车辆维修、加油、派车等制度,抓好安全教育,严防车辆事故;按要求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保养,落实双人双锁、枪弹分存等规定;建立机关设施设备及公用物品账册,做好购置、登记、分配、检查、维修等工作;抓好机关食堂管理,坚持周食谱、食品出入库验收登记、食堂帐目清查等制度;抓好门卫及勤务人员的管理,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检察业务知识学习;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本院党员干部,配合政治处对本院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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