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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10-08 05:10:42
查字典公务员网

湖北省十堰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全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核定、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措施、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和提出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化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市内的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和地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环保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十堰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局机关综合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负责综合性会务及文电印章、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后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项目资金使用验收意见;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协调排污费征收核定管理工作;编制局机关、直属单位经费预算。

(三)政策法规科。

督促、检查国家、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制定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所辖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

(六)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环保窗口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督办相关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七)环境监测与科技合作科。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和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十堰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参与建设并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八)污染防治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申报并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九)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规划和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协调、综合的工作任务。

(十)宣传信息科。

宣传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全市各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教育基地、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国家环保部卫星通信专用网(湖北十堰站)建立维护和使用工作,保障我市环境信息网络与全国环境信息网络的正常连通和网上信息的安全传输;承担局办公自动化、网站建设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卫星加密公文传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提供技术保障;收集、管理和发布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质量、环境管理及污染源、环保政务等方面的环境信息以及其它环境信息。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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