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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林业局职能介绍

2012-10-08 04:10:31
查字典公务员网

湖北省十堰市林业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林业行政规章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统计,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山区、丘陵、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市级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全市湿地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小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批复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并核查验收。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基金和对全市林业资金进行稽查,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十堰市林业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拟订有关林业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材料;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培训、人才引进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党委的日常工作;对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局群团组织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组织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四)植树造林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公园建设与森林旅游管理;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山区、丘陵、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改造。承担全市绿化委员会、退耕还林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科(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科)。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市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措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业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拟订林业科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八)林业产业科。

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九)天然林保护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天然保护工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项目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项目的规程、标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全市天然林工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项目实施;组织工程建设年度、阶段和竣工检查验收,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报帐制管理工作并监督工程实施;协助全市天然林资源保护、消长情况的监测,负责工程建设情况的统计、年报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及飞播管理工作;承担市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天然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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