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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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荆州市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有关空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督全市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污染环境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助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市内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实施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管理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县市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选拔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一)受市政府委托,承办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