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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5-29 04:05:18
查字典公务员网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市人口发展战略,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指标,编制市人口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抽样调查,进行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分析研究。

(三)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指导全市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

(四)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分析研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六)编制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及性保健用品计划,指导监督避孕药具及性保健品的供应和管理。

(七)制订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负责市际间及市内跨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调工作。

(九)检查、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

(十)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接待、后勤、财务、安全、保密、信息化等工作;承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联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信访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承办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分析、信息综合、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指导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城市和流动人口处:

提出促进全市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工作规范、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宣传教育处:

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治理工作。

科学技术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配合卫生等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参与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及项目申报;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

组织人事处:

负责本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市监察局派驻市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协助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调查研究,对整个工作和驻在部门的关键岗位、重点部位,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并适时向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通过参与驻在部门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其他有效的方式,履行对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除重大、紧急的情况应随时汇报外,年终将监督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市纪委、市监察局。

五、经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可对反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后,应将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送市监察局和分管领导。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派驻机构予以配合。

六、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系统垂直管理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派驻机构决定立案的,应事先征求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调查结束后应提出处理建议,其审理及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表和处分决定或意见应及时送交一室备案。

七、受理对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八、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工作信息、统计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材料。

九、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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