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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北州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8-16 04:08:41
查字典公务员网
青海省海北州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和提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中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法规规章。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州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州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牧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省政府、州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按权限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监督管理全州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监督实施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

(十五)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

(十六)负责全州征(占)土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十七)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海北州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州国土资源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执法监察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机关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和执法考核等工作;组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和违法案件。

(二)土地管理科(测绘管理局)。

编制实施全州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地质环境等综合及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查县级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依法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相关项目规划的审查;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省州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州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利用;承担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利用;指导地籍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指导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市场;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受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及其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三)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按权限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要矿区、重要矿种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工作;管理采矿权市场;承担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组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统计、分析;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指导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管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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