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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职能介绍

2012-07-09 04:07:26
查字典公务员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公职律师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机构和执业律师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政工科(副科级)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工作;承担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律师、公证员的职称评定;负责局机关的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公证、律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公证业务活动和公证质量,负责公证处出具的涉台公证文书的审批工作;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

二、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理论调研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拟订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执行司法行政系统的部门年度预算;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和基建投资、服装、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及固定资产;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信息通讯技术网络和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法制宣传股(普及法律知识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写普法宣传教育资料;承担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创建法治区具体工作。

四、基层工作股

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负责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和法律服务所执照的年审注册工作;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组织处置与社区服刑人员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组织、协调、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其他机构:

(一)镇(街道)司法所(名称统一为香洲区司法局xx司法所),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正股级建制,实行区司法局和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防止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开展普法宣传,推进镇(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担任镇(街道)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培训调解工作人员;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完成区司法局和镇(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正股级建制,隶属区司法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方针政策,统一办理或协调辖区内的法律援助事务;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人员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探索建立公益性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承办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香洲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正股级建制,隶属区司法局。主要职责:为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本级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承办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香洲公证处,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正股级建制,隶属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办理继承、赠与、遗嘱、委托书、声明书等民事公证;办理出生、无(有)受过刑事处分、学历、亲属、婚姻状况、国籍等涉外民事公证;办理招标、拍卖、证据保全、开奖等各类活动公证;办理金融、房地产、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各类经济公证;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办理提存公证;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组织公证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承办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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