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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之民法

2013-11-18 11:11:55
查字典公务员网

六、民法

一、民法概述:

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

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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