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适度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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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综合分析*
[原因分析]
在我国,大量的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分布在体制序列之内,即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由单位供养、培养,由单位安排从事科研或者教学工作,受制于单位的管理。由此,不但给人才的流动设置了有形的壁垒,也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人才价值的发挥,同时因自主性的缺失,抑制了他们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妨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影响了智力资源与其他创新要素的有效融合。
[辩证看待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
客观地讲,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是把双刃剑。
不允许他们在外兼职,不仅使知识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且会使科研人员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内在动力以及实践能力受到影响。
允许在外兼职,如果不加以控制,一旦兼职过多,也会对科研和教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某些科研人员和教师为了兼职取酬而降低工作水平、损害单位和学生利益等问题。
[参考对策]
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老师兼职兼薪,关键还要理顺他们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关系,查字典公务员教育总结:
一方面科研院所与高校,应支持甚至鼓励人才适度兼职兼薪,让他们人尽其才,避免人为阻力。要重申并树立知识价值的导向,让人才的实际贡献与市场价值同个人收入分配相匹配,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最大限度激活人才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应细化允许的办法,将依法适度条件化、规则化,实行严格的契约管理,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要初步破除人才所有与共享之间的矛盾,消除流动障碍,让科研人才、高校教师合法合理地参与到社会的创新与创造中来。
此外,科研人员与高校教师亦须处理好主业与兼职的矛盾,以保证不影响本职科研、教学为前提,兼职兼薪而不本末倒置。
(文章插图来源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