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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9-25 04: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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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制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拟订中央、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牵头拟订市级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议案,办理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手续;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负责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转随调家属及在汉部队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市属单位和有关中央在汉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外交流与培训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二)信访工作处

(三)政策法规处

(四)规划财务处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

(六)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七)公务员综合管理处

(八)公务员录用与考核奖惩处

(九)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处

(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处(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十一)职业能力建设处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十四)劳动关系处

(十五)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

(十六)养老保险处

(十七)医疗保险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十八)工伤与生育保险处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十一)政治处

(二十二)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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