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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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全省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省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财政税收计划,提出税收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
(七)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由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管理。
(八)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并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负责政府外债谈判业务,并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省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六)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督办、会务、信息、机要、保密、宣传、档案、财务、公产、信访、接待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财政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以及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分析预测全省财政 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财税改革的协调工作;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提出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和其他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监制和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进行监管,进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分析、考核业绩;管理全省彩票市场,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的行为;监督管理彩票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三)预算处。
编制省级年度总预算,汇总全省预算,编制省级预算外收支计划,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研究拟定全省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债务的有关协调工作,分析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定省直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及定额;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全省财政决算;指导各地预算管理,审核、批复省级部门预算;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对各地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四)国库处。
贯彻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省级部门决算;参与编制省级财政决算;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的划拨;统一管理省财政的银行开户,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监管中央驻黔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负责内债有关管理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债券;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五)税政条法处。
组织、协调、参与拟定地方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 法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负责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工作;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调处涉及省直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地方财政税收法规的清理、编纂工作。
(六) 经济建设处。
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基建投资、技术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管理国家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年度决算。
(七)企业处。
参与产业政策、企业改革和分配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省直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监管省直国有企业财务;承担境外、省外企业财务监管、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工作;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工作,并拟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各、州、市企业资产及其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补助各地的专项经费等工作。
(八)教科文处。
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法规、规章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研究拟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参与组织可行性论证;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并对其进行效益考核;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年度决算;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等工作。
(九)行政政法处。
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研究拟定省级机关行政、政法等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并进行资金效益考查;审批年度决算。
(十)社会保障处。
参与有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细则的研究制订工作,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提出建议;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并对其财务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管;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办法和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批决算。
(十一)农业处。
研究拟定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农业和扶贫等专项贷款的政策性贴息;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管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对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进行考核;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批年度决算。
(十二)农业税收处(对外使用 贵州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名称)。
管理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拟定实施细则、征管办法、业务规定和农业税收票据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税收年度计划和决算;办理特大灾情农牧税减免事宜,按权限审批农业特产税减免,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上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全省农业 四税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会计法令、准则和制度,拟定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全省社会审计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案件;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会计电算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会计职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委派试点工作。
(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处(对外使用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名称)。
研究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政策、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审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厅内预算编制和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受委托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十五)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活动;收集、发布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组织省级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审核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活动代理资格,拟定调整并公布省级钢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审批专项控购商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政府采购、专控商品中违法、违纪行为。
(十六)外经处。
管理全省财政非贸易外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国人员的外汇额度;负责政府外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承担贷款项目的审查申报、谈判签约、转贷、资金回收、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审核提出外债贷款项目财政配套资金及项目办公室预算安排意见,对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境外援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承担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统计评价处。
贯彻落实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汇总,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培育并监管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评价国有资产的结构分布、资产负债及经营效益状况,并对效益跟踪监测;对国有资产重大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八)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清查登记非经营国有资产转让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拟定全省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省级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检查指导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十九)评估处。
拟定全省财产评估制度、标准和方法并监督执行;制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确认评估机构资格并监督管理;承担省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财产评估事宜;负责全省资产评估纠纷的仲裁和违纪案件的查处。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拟定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协调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省财政学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