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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牧厅职能介绍

2012-09-19 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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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职能介绍:

(一)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区土地(草原)承包、耕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农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厅组织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提出主要农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含胚胎、冻精)、农药、兽药、农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制订兽医行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牧业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授权发布动植物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八)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拟订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牧)战略。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先进技术,指导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许可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业、农牧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牧业、农牧区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牧)滩涂与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

(十三)拟订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牧区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组织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外援项目。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农牧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督查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财务处:提出扶持农牧业和农牧区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承担财政专项项目建议和项目审报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组织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厅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厅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科技处(培训处):承办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牧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科技推广和成果管理工作;承担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牧民从业技能、农牧业科技、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劳务经济发展,负责农牧区劳动力输出和转移工作;承担指导农牧业植物品种保护、生物物种保护、外来物种管理和农牧业科研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和农牧区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牧业教育和专业技术学会建设工作。

(五)农牧区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农垦局):提出稳定和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区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牧区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承担农牧区土地承包、集体财务及资产和农牧民负担的监督工作;拟订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农垦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市场信息处:提出大宗农畜产品和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及农畜产品促销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农牧业年度统计有关工作。

(七)发展计划处(农牧业资源区划办公室):拟订农牧业与农牧区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编制农牧行业固定资产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承办农牧业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承担农牧行业利用外资计划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农牧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组织农牧业资源调查、资源开发、区划与评价,协调农牧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拟订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有关工作,按权限审核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八)粮油作物处:拟订粮油作物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粮油作物生产区域开发和商品粮油基地建设;承办救灾备荒农用生产资料的储备与调拔工作;指导对粮油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和粮油作物种子、资源品种的审定工作;指导粮油作物对内检疫和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粮油作物生产进度统计工作。

(九)产业化指导处(农产品加工局):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以及农牧业产业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农牧业产业化、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一村一品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拟订农牧业产业化、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一村一品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特色产业项目的筛选并组织实施。

(十)经济作物处:拟订经济作物战略、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指导经济作物生产开发和特色基地建设;指导、协调设施农牧业建设工作;指导经济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工作;拟订经济作物产品无公害生产、储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经济作物及菜篮子产品进出口政策;承担经济作物生产进度统计工作;承担省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农牧机械管理局:拟订农牧业机械化和设施农牧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牧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牧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承担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工作;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二)畜牧业处(奶业管理办公室):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指导畜禽品种的改良、培育畜禽新品种,管理、利用、保护畜禽品种等遗传资源;指导生态畜牧业建设;负责畜牧业生产进度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奶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奶源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和奶畜养殖管理;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指导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建立养殖档案和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工作,承担学生饮用奶的相关工作,承担生鲜乳收购站统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兽医局:拟订兽医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防治、检疫、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药质检、兽药残留监控、兽用医疗器械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指导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情监控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卫生标准;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库物资储备和管理。承担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草原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承担草地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草地建设与利用、草地生态治理监督工作;承担牧草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管理;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生态的检测预警工作;指导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草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草原鼠虫害防治及防灾抗灾保畜工作;承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十五)渔业局: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渔业技术规范标准;指导渔业生态环境的管理与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渔业项目的筛选和项目的监督实施;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承担农畜产品及相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承担农牧业及其农畜产品和相关农牧业生产资料行业标准管理及标准化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农畜产品、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工作;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七)人事处:承办机关和厅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参与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纪委(监察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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