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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职能介绍

2012-09-19 11: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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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职能介绍: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定省管主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内主要流域、区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省内主要河湖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文工作。承担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省管河流、湖泊及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建设,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分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及有关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指导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州、市、地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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