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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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州、县重大庆祝活动。
三、贯彻执行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调查研究农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调查研究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
五、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参与管理有关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六、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八、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九、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一、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二、负责全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