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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职能介绍

2012-07-04 03: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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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职能介绍:

(一)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全省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评估标准;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承担成人教育宏观指导工作。

(六)指导全省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承担各类高等教育教学的统筹管理,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高校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控;指导高校后勤改革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管理全省教育捐资和贷款;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负责民族文字教材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全国体育(含国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国家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参与和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服务计划。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高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协调高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研究基地发展建设及科研重大项目研究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高校科技和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奖励、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的实施;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与管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承担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负责全省高校宣传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稳定工作;负责全省高校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展规划;领导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党的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党的工作。

(十七)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进行考察,对省属高校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高校中省管干部任免提出意见和代省委决定任免部分专科学校副校级领导干部。

(十八)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规划发展与统筹建设和远程(网络)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指导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负责宣传落实全省高校统战理论、方针和政策,负责高校统战工作的综合统筹和协调,负责高校统战信息统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二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高校工委办公室、学校安全管理处与其合署)。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会务、督办、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新闻宣传及信息、财务、资产、后勤保障和安全工作;负责并指导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地方综合性教育法规、政策;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承担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院校管理体制改革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中等以上民办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拟订省属普通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审核汇总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指导高校后勤改革与管理工作。

(四)人事处。

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高校劳动工资的有关管理工作;协助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统筹协调全省教育系统奖励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指导全省教育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省属普通高校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负责全省教育捐资和贷款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一处(民族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指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德育、校外教育、安全教育及各项专题教育工作;指导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指导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审定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材、指导选用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指导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承担少数民族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负责民族文字教材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少数民族的教育援助;指导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七)基础教育处二处。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制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本教学文件;指导普通高中德育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民办高中、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审定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课程教材、指导选用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教材;指导普通高中、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协调、指导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的教学指导文件和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承担各类高等教育教学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控工作;负责省属高校师资培训提高工作;拟订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工作。

(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一)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

负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务和厅直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中小学特级教师审定;负责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工作;指导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

(十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全国体育(含国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三)思想政治教育处(高校工委宣传部与其合署)。

负责全省高校宣传工作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承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改革工作;负责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教代会、工会、妇联等工作;掌握和研究高校政治动态;负责高校政治稳定工作。

(十四)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高校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高校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及重大科研项目并指导实施;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发展建设;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产业发展;负责高等学校版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工作;协调高校出版社和学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学生处(高校工委学生工作部与其合署)。

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奖惩等相关工作;负责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和共青团、学生会工作;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十六)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省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学籍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承担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指导与管理工作;承担省重点学科及其带头人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承担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和推广普通话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工作;承担语文课改试验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全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国(境)外学生来我省学习有关管理工作;审核全省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教师)资格和聘用外国专家(教师)人员资格;审核、监督全省中外合作办学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九)远程教育处。

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与统筹建设;负责远程(网络)教育管理及开展现代教育技术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大学及分校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负责全省电化教育和教育音像出版工作;负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中国教育科研网在本省的相关工作。

(二十)高校干部处(高校工委组织部与其合署)。

负责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进行考察;负责省属高校中层干部任免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全省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党的关系直接隶属于省委的在哈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二十一)高校工委统战部。

负责宣传落实全省高校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负责联系高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高校的民主政治建设;负责高校民族、宗教及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与海外学人的统战工作;负责高校统战信息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在哈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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